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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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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2010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2010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03号),在全国20个省区启动了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为规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管理与监督,准确掌握全国造林补贴试点情况,监测评价造林补贴试点成效,为兑现补贴资金及管理决策提供依据,我局制定了《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准确掌握全国造林补贴试点情况,监测评价造林补贴试点成效,为兑现补贴资金及管理决策提供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03号)、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实行县级检查、省级验收、国家级核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形式。县级检查对象为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的造林主体,省级验收对象为试点县(包括县级试点单位,下同),国家级核查对象为试点省(含森工集团,下同)。

  县级检查: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检查申请,由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检查,达到造林合格标准的,拨付造林补贴资金的50%;对没有达到造林合格标准的造林主体,经补植整改、按照原程序申请检查合格后,兑现50%的造林补贴资金。县级检查最迟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并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检查结果。

  省级验收:造林主体完成造林3年后,试点县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验收,达到造林保存标准的,拨付余下的50%造林补贴资金。省级验收最迟在试点任务下达后的第4年6月底前完成,并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上报验收结果。

  国家级核查:省级验收完成后,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组织具有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对试点省补贴造林数量、质量、资金拨付使用及组织管理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对试点省实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调控试点省造林补贴任务、评价试点省林业工作质量的参考依据。国家级核查最迟在试点任务下达后的第4年10月底前完成。

  核实面积:经检查验收确定的造林面积,包括合格面积、不合格面积和损失面积。其中损失面积指新造林地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造成地类转变为非林业用地的面积。

  (二)造林主体不属于林农、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承包经营国有林的林业职工等国家规定的造林主体;

  (三)造林前地类不属于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以及迹地等国家规定的造林前地类;

  (五)藤本和草本植物栽植面积、四旁(零星)植树、单行林带,以及通过萌芽更新、林冠下造林、有林地补植、低产林改造、竹林垦抚、以封代造等方式营造的面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林业局公告(2001年第22号)--对我输欧货物木质包装的有关问题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林业局公告2001年第22号——我输欧货物木质包装的有关问题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进口原木检疫要求(2001年第2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2号)--对进口原木检疫的要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木材买卖(订货)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公告2005年第11号——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公告2005年第4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有关要求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122号——防止危险性林木有害生物传入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58号——有关欧盟货物入境检疫措施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公告2002年第5号--保护中国森林、环境及旅游资源决定采取紧急检疫措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林业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5号——有关韩国货物入境检疫措施的公告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成立国家林业局国际竹藤网络中心安徽太平实验中心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同意四川唐家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加入世界“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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